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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关于切实加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
来源:科学研究-学风建设  |  发布时间:2014-04-16    浏览数:

 (娄职院发[201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以下简称本院)科研和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质量,不断提升学院内涵,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受本院聘用的从事科研、教学、科研辅助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及在籍学生。

    第三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本院全体干部和广大师生,深入学习各级相应主管部门及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并组织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科研考核的重要依据。为提高科研水平和效益、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二章  基本准则及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院师生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教育科研主管部门、本院的有关科研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在未参与且无实际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同意擅自署他人名;

(五)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七)未经专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炒作研究成果,误导、欺骗公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禁止在各类项目申请、成果发表与申报、科研申报评奖等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伪造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禁止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科研成果公布、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项目参与人员的贡献确认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禁止以编造研究计划与预期目标、夸大研究经费预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签订虚假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等形式骗取经费、实验设备等科研资源。

    第八条  本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评估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评审意见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馈给被评价者。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等活动。要坚持按章办事、恪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评审者禁止接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任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好处。

    第九条  禁止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行为。

    第十条  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的引用必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能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引用他人的成果不能成为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本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有关学术规范文件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和认定,并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院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风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7-9名委员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科研处处长担任,委员由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院学术委员会代表、教授代表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具体负责本院的学风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教育,指导和推进本院学风建设;

    (二)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三)针对本院科学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通过组织调研或专家鉴定等形式,提出咨询意见或处理建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处理;

    (四)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交待的其他涉及学风建设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院各教学系部设立学风建设工作小组,由5-7名成员组成,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教学(科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该系(部)具有较高专业造诣、良好学术道德和办事客观公正的教师代表担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本系(部)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把正确的学术理念、学术行为规范及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本系(部)师生培训和教育教学之中,积极推进建立学术诚信承诺制度,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努力使师生成为践行学术道德的示范者;

    (三)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交待的关于学风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本院学术委员会在对我院师生涉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根据需要可聘请院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院长是本院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主任是本系(部)学风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风建设的责任,对学术不端行为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院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处要负责推进学院学风建设,对本院学风建设负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本院师生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院党委和行政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表现作为师生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对我院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向本院学风建设委员会、院系及相关部门实名举报。本院任何其他机构在接到有关举报材料时,应将举报材料转至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十九条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或通过其他公开途径检举我院人员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管理机构获悉后应积极主动地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收到有关举报材料或获悉有关信息时,应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和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并自获知举报材料或有关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如立案,应同时将立案通知送给涉嫌行为人。

    第二十一条  立案后,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应组织调查取证。自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允许被举报人或当事人就被举报的事实向本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自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院学术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涉嫌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事实认定,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应当尊重和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取证和处理过程中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惩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学风表现是广大师生、科研工作者为学、为人的底线。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立项、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一经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管情节轻重,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违反上级科研、教育等主管部门及本院的科研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相关制度的处罚规定严格处理行为人或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教师,由本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向相关部门、机构建议给予训诫、解除聘任等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本细则的学生,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向相关部门、机构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学术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门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或不协助加以处理,将按照本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诬告人利益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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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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