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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工会-计划生育  |  发布时间:2010-08-30    浏览数:
各位职工:
  根据《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及《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的精神,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职工;
  (2)具有我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
  (3)外省迁入我区的城镇居民,必须在达到规定奖励年龄的5年前迁入我区,并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
  2、持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有《无子女证明》。
  3、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下列情形视为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
  (1)《奖励办法》实施前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2)企业破产改制时,已领取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达到5000元的。
  《奖励办法》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准。
  4、奖励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励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足5000元的(不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原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不足5000元,按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二)确认程序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10〕3号)执行,其奖励对象的确认,也相应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2、本人申请。在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和本人一寸近照两张,于9月2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单位职工的,还需提交本人《退休证》、所在单位或劳动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包括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本人已享受奖励金额的证明。
  凡符合奖励政策的同志请自己尽快到相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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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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