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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基础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
来源:高职研究所-政策法规与管理  |  发布时间:2018-04-08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基础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下同)科研课题的管理,提高协会基础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和研究水平,充分发挥群众性学术组织对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章程》和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的研究,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基础教育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市州、县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中的具体问题开展研究,力求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以期更好地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创新理论。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是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省一级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其课题的级别属于省级协会课题。

第四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的选题,以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重点突出成果推广应用研究。

第五条 协会课题指南与当年课题申报通知一并向全省公布。

第六条 协会课题必须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 协会课题设协会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两种类别,课题经费以自筹为主。协会资助课题经费来源主要“取之课题,用于课题”。申请协会资助课题如未列协会资助课题,可以转为自筹经费课题

第八条 申报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本协会课题。以往承担的协会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原则上应根据《协会课题指南》选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担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协会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协会会员单位有关专家进行纸质材料会议评审或电子文档通讯评审。

第十二条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本年度申报协会课题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的立项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2、会议(或通讯)评审。进入会议(或通讯)评审的课题,由评审组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按照分值高低排序,确定本组拟立项课题。对会议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3、协会秘书处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经费资助方案,报协会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评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正式下达《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立项通知书》,通知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有关课题申报材料。

2、不得在正式公布之前泄露会议评审结果。

3、不准违背评审纪律,接受请吃或收受礼金、礼品。

第十六条 协会资助课题经费管理参照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秘书处对协会课题负有归口管理职责。

协会课题的日常管理分别委托市州会员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负责。

协会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协会秘书处有权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必须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课题开题论证书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开题论证书》将作为课题结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协会秘书处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管理单位;

2、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3、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秘书处予以撤销;

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成果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的课题。

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

第五章 结题

第二十一条 协会课题结题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进行,结题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验收结题,二是会议结题。会议结题采取自愿申请的办法。协会课题结题成果以应用性成果为主。具体要求详见《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结题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结题细则(试行)》进行具体操作,课题结题后,由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颁发结题证书。

第六章 成果推广、评奖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秘书处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包括成果报告会,学术研讨会、专题培训会以及网路推广,多渠道、多形式发布研究成果信息),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充分发挥其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结题合格的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成果”字样,并注明课题编号。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由协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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