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教师承担中专教学工作任务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保教学任务的全面完成和教学质量的稳定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中专教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教学工作内容
中专教育部教师教学的工作内容包含编写专业教学计划编写和授课计划的编写、课堂教学(含备课、讲课、作业批改)、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专周)、监考、阅卷及其它与教学有关的临时工作任务。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教师教学工作量以实际完成工作任务折算成课时数来计算(考试工作量另计)。教师工作量中专教育部负责统计,报分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
2、单班授课(含新开课)按每上课一节计一个标准课时。
3、班级人数50人为一个标准班计算,凡超过标准班人数,每增加5人增加系数0.05(按四舍五入原则)。
4、校内专周实训计每周28课时,校外实训根据实训地点及工作性质,视具体情况而定。
5、考试工作量的计算:中专教育部统一安排的考试,由中专教育部指定命题的每套A、B卷(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按3课时计算;批改试卷评定成绩按1元/生计算;监考按30元/场计算,平时教师自行组织的测验不另外计算工作量。
6、制订授课计划每个计算1个课时。编写校本教材、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等教学资料按学院教材奖励资助办法等执行。
7、担任机房、多媒体教室等实训场所的管理员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服务时间,按6.5元/小时计算补助。
8、主讲中专教育部组织的示范观摩课和专题讲座,按200元/场计算。
三、课酬标准:初级及以下职称25元/课时,中级职称30元/课时,副高及以上职称35元/课时。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下学期授课计划、考试、阅卷评卷工作量按此办法计算)。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专教育部请示主管院领导决定,必要时作适当修订。
3、本办法由中专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