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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网络刷单,反电信诈骗》主题班会
来源:机电工程学院  |  发布时间:2021-04-21    浏览数:

421日,机电工程学院辅导员彭可老师,在主教学楼114教室召开“防网络刷单,反电信诈骗”主题班会,网络刷单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对网络刷单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法律责任作出判定,有分析的必要。班会围绕网络刷单行为的运行方式及其危害、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网络刷单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等3个方面进行讲解。

1网络刷单行为的运行方式及其危害

网络刷单行为,是指淘宝等网络商业平台的店家,为了形成本店或其商品的较好客户评价或其网络搜索排名等有利形象,而与人串通为其店铺或某个商品人为的增加销售量或好评数量的现象。那些为其虚假购物或不购物增加好评的人,称为刷单人,俗称“刷手”,有的是个人,也有的是专门的商业经营机构。这种网络刷单,从消费者保护和社会经济公平秩序维护的视角看,具有明显危害性。

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购物知情权。

其次,进行了不公平竞争。受到虚假刷单行为的影响,没有参与刷单店家的销售量和好评率相对来说会降低,长期以往也会打击他们的经营积极性甚至退出网上销售,网上诚信的经营者也会越来越少,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再次,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的利益受损。

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网络刷单成为某些店家一时逞能的利器,但迟早会被大众知晓,时间久了,网络销售便形成一个充满不信任的购物怪圈,购物者对于网络购物不信任感的评价,一定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

2、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

网络刷单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网络化出现的现象,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加上其具有业务简易性、手段隐蔽性、行为欺骗性的特征,危害性更大,需要明确其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

网络刷单构成商业虚假宣传行为

网络刷单系以广告之外的形式进行商业虚假宣传

刷单店家形象展示属于商业销售宣传,构成要约邀请

刷单店家销售构成欺诈的判断

3网络刷单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

刷单人的责任是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因为在网络销售中,店家通常会通过真实的买卖来要求买家给予好评,这个不是刷单现象,常见的网络刷单现象是店家与刷单人达成合意发送空包裹提高销售量、好评率,有时还会包括快递公司。

a刷单人的行为,要承担因其协助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b销售商品存在瑕疵未说明或缺陷的情况下,刷单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

c刷单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商誉或商品声誉,刷单人承担诋毁商誉行为的责任 

d快递公司的参与,会承担其协助行为的连带责任

 

通过2021414日关于学生参与网络刷单事件的突发事件,各个二级学院应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学生事件的敏锐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通过召开主题班会,让同学们提高自身的警惕性、防患意识和诚信意识,坚决抵制校园贷款行为和刷单行为,使同学们进一步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提高了法制观念,也为学院进一步建设诚信、和谐的平安校园奠定坚实的基础。(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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