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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来源:未知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可控,根据国家教委、省教委有关教学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高职教育的工作特点及我院多年来职业教育的教学管理经验,特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学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 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将作为学院对教师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奖惩、工资晋级、职称晋升和行政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基本要求和师德修养

第四条 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高职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教育法规。

第五条 教师应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与研究、遵循教育规律,开拓创新,经常探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新路子,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专业实践能力与科研能力。

第六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需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和社会责任感,能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教书与育人、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科研、个人与集体等关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教师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从严拽教,又要满怀热情、关心爱护。要结合教学工作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第八条 教师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以律己,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德、高尚的情操、严谨的教风、端庄的仪表、文明的语言,对学生言传身教。

(三)任课资格

第九条 新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对新教师应由人事和教学部门进行素质教育、师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和校风校纪教育,并做好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条 对所有教师均应实行以老带新制度,签订帮带合同,建立师徒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指导教师应是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由教研室提名,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新教师开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掌握该课程教学内容,基本熟悉各教学环节;

2、提供拟开课程的授课进度计划及部分教案,由教研室安排1至2名指导教师审阅,确认符合该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由系、部组织试讲(含预备实验),经评议已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教师开新课(指本院新开设的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赴外校进修过该课程,成绩在良好以上,或对新课所属学科领域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积累了较多的参考资料;

2、根据新课程的教学大纲提供较详细的讲授提纲,经教研室讨论,报系、部审定后实施。

(四)课程教学

第十三条 教材(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等)的选用由教研室讨论,系、部批准,由教务处提供。所选用的教材必须突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和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

因教学和教改的需要,经学院批准,教师可编写有本院特色的讲义或补充教材。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时应注意到:

1、明确所授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2、掌握所授课程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

3、了解授课班学生的基本情况(已修课学习情况,班风学风,优秀生和学习困难、成绩差的学生等)。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制订课程授课进度计划表。进度计划表应示明:每次课的章节;授课方式与手段;课堂讨论、实验、上机及习题课的安排;要布置的习题作业;指定的参与资料等。进度计划表除自留一份外,于第二周应各上交一份给所在教研室、系或部和教务处。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前应以真备课,编写教案,并做好课堂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编写教案时,必须对本堂课的授课方式作精心的设计。无特殊情况,授课进度必须严格按授课进度计划进行,每章必须按大纲要求填写授课计划。

教案应不断更新。讲授同一课程未满三届的教师,每届均应重新编写教案;之后,可允许有不超过50%的旧教案,同一门课程教案允许使用两届。

课程教学结束后,教师应将教案装订成册,封面写明使用的专业、班级、时间。学院组织教案检查、评比,优秀教案展览或归档时,教师应予支持、提供。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1、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时间,准时上课,不随意离岗,不提前下课,但也不宜拖堂;

2、恰当地安排进度,使每次课有足够的信息量;

3、严格按授课进度计划,以教案为基础,组织好课堂教学活动;

4、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使课堂气氛既严肃又活跃。对学生在课堂上的不良现象及时批语教育,课后认真填写好《教务日志》。

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

(1)传授知识与发展智能相结合,提倡启发式,给学生留有思维空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更新知识的能力,同时应注意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

(2)观点、概念、理论阐述正确、准确;

(3)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爽出重点,处理好难点,精讲多练;

(4)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5)语言规范、准确、流畅、生动,使用普通话;

(6)板书、板图简练、清晰、醒目;

(7)注意学生的信息反馈,虚心接受学生提出的合理建议,重视教与学的双向信息交流。

6、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积极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与效率。

(五)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是对学生自学进行有针对性指导的教学方式。通过辅导答疑应达到以下目的:

1、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掌握课堂教学内容。对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应着重指明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而不是简单地直接提供答案;

2、密切师生关系,进行因材施教。引导优秀生进一步钻研,深化学习内容;启发学习困难的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

3、了解学生的接受消化情况,征求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改革教学方法。

第十九条 下班辅导以个别辅导为主,对共同性问题可适当组织集体答疑。辅导要有针对性,重点是学习目的不明确或方法不当、成绩差的学习。对学习困难、成绩差,又不主动询问的学生,教师应提供指导;对成绩差的班级,鼓励教师多下班辅导。

(六)作业批改

第二十条 教师应配合课堂教学布置一定的课外作业(习题)。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布置学习预习、阅读参考书、口头答问、书面作业或实际操作训练等。作业布置后要有相应的检查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作业布置要符合教学大纲要隶,要有启发性,应能激发学生思维,避免照套例题。作业份量要适当,可指定必做题和选做题,并规定学生完成作业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对作业的批改量与批改次数的要求是:全批全改;周课时在4课时及以上的,全期批改作不少于8次;少于4课时的,全期批改作业不少于6次。

第二十三条 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细致、及时。对学生在作业中的创新思维、独立见解等,可在评阅中予以鼓励;对错误之处,应要求学生更正;对潦草、马虎应付的作业,应退回要求重做;对确认抄袭作业的学生,必须给予批评教育,对缺交作业的学生,应及时督促补做。

第二十四条界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质量是否按时等)应及时登记记分册,并做好分析。平时成绩可占课程总成绩一定比例(占总成绩可达40%)。对于缺交作业25%以上且未按规定时间补交者,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于该课程考试前三天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班级。

(七)实验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通过观察、分析现象、提示自然规律、进行科学实验能 力训练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任课教师组织实施前,必须熟悉实验的全部内容(新开课或新增实验,教师必须做预备实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职业技术能力和创造能力。

第二十六条 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前,提交实验计划,实验计划由任课教师制定,经 教研室审核,系主任签字,报实训中心汇总。

第二十七条 实训中心应牵头组织实验室教师及有关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明确每次实验的目的、步骤、要求,提示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前,任课教师应要求学生作好实验预习(包括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熟悉实验指导书),写好预习报告,实验开始前及时检查学习的预习情况。实验室教师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实验按时按质开出。

第二十九条 每次实验开始时,任课教师除向学生提出本次实验课目的、要求外,还应由实验室教师强调实验操作中的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 在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及实验室教师应巡视检查,在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指导。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态度和科学的实验方法,决不允许擅自修改实验数据或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教师必须始终在场维持实验的秩序。

第三十一条 每次实验结束时,应要求学生按规定时间提交实验报告。由任课教师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并记载成绩,对不合格者,应要求重做实验。

对于考试课程,实验必须单独记分,单独记分的实验课期终应进行考试,或根据实验报告及实验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未单独记分的实验课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总成绩中,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报教务处备案,并于考试前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班级。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实验课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者,须书面申请,报实训中心批准。

(八) 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目的是对学生进行职业岗位的训练。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制订实习大纲,确定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指导方式、时间及实习的考核办法,并组织编写实习指导书。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固定的或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这对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院外实习基地建设应与接受单位加强联系,长期挂钩,签订协议,合作共建。

选择院外实习基地应考虑以下原则:能满足实习大纲的教学要求;弃远就近,便于解决师生的食宿、交通问题;技术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有良好的治安环境;对接受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加大院内实习比例,能在院内采用模拟方式的实习尽量在院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实习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实习的目的、要求、专业特点和接受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或分为若干小组分散进行。当人员比较分散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住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场所了解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提出经费预算,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习前由实训中心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学习领会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目的、内容、要求,强调安全与纪律,并由指导教师负责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实习过程中,严守工作岗位,并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学生真正进入角色,要尽可能地把实习的教学要求与生产实际结合起来。指导教师应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经常检查,严格要求,随时给学生必要的指导,并将各种情况记入实习日志。

实习期间,应要求学生写好学习日记,逐日记录实习内容、完成情况、收获体会等,为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连同实习日记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报告,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期间的表现按四级(优、良、及格、不及格)分制评定实习成绩。

(九)课程设计

第三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学生运用相应课程的理论知识,与本学科领域生产实际相结合,培养学生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提高学生运算、上机、制图等基本技能,使学生得到独立进行设计的初步训练。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的题目和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由教研室组织编写课程设计任务书、指导书,印刷后于课程设计开始前发给学生。课程设计开始时,指导教师应进行布置,使学生明确课程设计的目的、任务与要求。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每天应到设计室检查、指导,严格进行考勤。学生之间可互相讨论,但必须自己动手、动脑,独立完成,严禁抄袭、代作。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在课程设计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课程设计评阅工作,必要时可抽查答辩。课程设计按四级分制评定成绩。

第四十三条 为积累经验、便于监督和表彰,指导教师应填写课程设计日志,在课程设计结束后,写出工作总结,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后交教务处归档。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的任务书、指导书、学生的课程设计成果、课程设计日志和教师工作总结按教学类档案有关规定分类归档。

(十)毕业实践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或论文)是培养计划中最后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设计应达到以下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独立分析、解决一般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

3、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设计计算、计算机运用,撰写设计文件(或论文)等技能,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方法与能力的初步训练;

4、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应有自己一定的独立见解和创造性因素。

第四十六 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综合训练;

2、尽可能地结合实际(工程实际、社会实际、科研实际),并力求使成果有一定的实用性;

3、难度和份量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任务饱满,经努力能够完成;

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程度不同的学生均能在水平和能力上有较大提高并有所创新。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课题应在毕业设计前一学期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教研室讨论后,报系(部)批准。

第四十九条 指导教师拟定毕业设计任务书,并提前下发给学生,以便学生早作准备。毕业设计开始时,应向学生布置任务,提出明确的要求,指定主要参与文献。要求学生最后提交的设计(或论文)应符合学院规定的规范化要求。

第五十条 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着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

2、重在引导,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3、审查学生的总体方案;定期检查进度、质量、表现,并作记载;对原则性错误及时指出,予以纠正;

4、加强对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答辩:

1、由教研室组织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以指寻教师为主体,具体主持答辩工作;

2、学生应在答辩前三天提交毕业设计(或论文),由答辩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学院规范化要求的设计(或论文)应退回并限期改正,合格后方能参加答辩;

3、答辩前,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毕业设计(论文)文本,并为答辩提问作好准备;

4、答辩时,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应围绕课题研究范围内的关键问题、相关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鉴别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有关问题。

第五十二条 答辩小组在答辩工作结束后,讨论通过评语,按四级分制评定成绩,并向学生公布。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设计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写出毕业设计工作小结。

第五十四条 毕业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工作小结和学生的毕业设计成果(或论文)按教学类档案有关规定分类归档。

(十一)课程考核

第五十五条 每门课程都应进行成绩考核。考核方式分两类:考试和考查。其区分由教学计划规定,并在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可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笔试和口试、或笔试后抽查口试;闭卷或开卷;理论考核与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等,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百分制或四级分制评定。学时、教材、进度相同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登分。

考查课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作业、报告、平时测验、期末考查综合评定。

第五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日程、时间、考场、监考人 员),提前公布。特殊课程除外,但事先由任课教师本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安排考试。

第五十七条 命题:

1、命题的内容、范围应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要有较宽的覆盖面,突出基本的、主要的和关键的内容,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在理解的基础上综合应用的能力。试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和一定的难度、区分度(梯度)。命题时可做如下客观控制:成绩分布曲线应该是二头小,中间大的正态分布,不及格率应控制在10%以内。

2、试题的表述,用词要恰当,表意要确切,文字要简练,作图要规范,不能使学生费解或误解。

3、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以2小时为宜。题型丰富,试题的份量应与限定的时间相适应。若特殊课程需延长考试时间,必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4、结业与毕业考试应出两套试题(即A、B卷),其题型、题量与难度大致相同。其中 一套用于正式考核,一套用于补考。其重复率不应超过20%,须经系、部主任审批、签字, 否则,教务处有权予以拒收。

5、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在试题库调用;无试题库的应考教分离,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并指定教师试做,提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五十八条 试题在印刷前要誊写清楚,确保无误,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印制手续。试题的递送、校对、领取、保管应有专人负责,严防泄密。如出现试题错误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发生泄露情况时,按教学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九条 教师要教育学生端正对考试的态度,认真地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作任何可能泄露试题内容的暗示,对学生的摸底、探问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条 主考与监考教师应参加考前培训会议,开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报到,并在考试时间前15分钟到达考场,编排考生座位,清点考生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及考试时间,准时发卷。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当场查清事实,明确做出结论,并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后及时上报教务处。考试结束时应注意清点试卷。

第六十一条 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阅卷;期末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组织集中密封阅卷,即统一时间、统一地点,指定教师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不漏判、不错判,防止故意送分和报复扣分现象的发生,对有创见性的答卷,须由二名以上教师评定。

第六十二条 阅卷评分一般应避开学生,阅卷完华后应及时将“记分册”和试卷交教务处,阅卷教师和复核教师应在记分册上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后的记分册上的成绩任何人都无权改动。若出现较大差错,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不得查阅试卷,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怀疑且理由充分者,可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复查。复查人在复查完毕后,应及时向教务处陈述复查意见。

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试的成绩由教务处在统一时间内向学生公布,任何人不得提前透露。

第六十五条 阅卷教师在阅卷评分后,应及时作试卷分析。试卷分析的内容包括:学生的考试情况,学生对知识接受和掌握的程度,试卷质量分析以及改进意见和办法等。

第六十六条 “记分册”、“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分析”及教卷样卷应按教学类档案有关规定分类归档。

(十二) 奖惩

第六十七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在高职理论研究与探索、教书育人和教学改革中做出成绩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可授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质课教师”等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故意违反本规范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教学事故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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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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