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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相关政策解答
来源:组织人事处-劳资政策文件  |  发布时间:2014-12-01    浏览数:
 
1、什么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有明确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岗位的工作过程。岗位设置管理是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设定结构比例和任职条件,进行总量控制,以便规范管理、确定工资待遇的制度。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事业单位的长远改革与发展。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2006年以来,国家和省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主要有(1)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3)《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省人社厅(湘人社函[2011]75号);(4)国家人事部会同各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指导意见;(5)《娄底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1]30号)。
      上述前三个政策文件,主要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类别、等级、结构比例以及监管、特殊问题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实施工作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在上述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娄底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作为我院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基本依据。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院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湘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湖南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操作实务》对于高校岗位设置的岗位名称、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是高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性文件,也是高校确定岗位类别、确定主体岗位、编写岗位职责说明的主要依据。
3、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人事部从2006年开始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事业单位新型人事制度的建立,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4、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遵循总量控制、结构合理、按需设岗、严格考核、协调发展等基本原则,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首次实施中,坚持先行入轨、平稳过渡。
5、如何理解“首次岗位设置”
     “首次岗位设置”是指事业单位尚未开展岗位设置管理,按规定程序第一次进行的岗位设置。我省2011年开始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因此,全省范围内事业单位均属“首次岗位设置”。
6、双肩挑人员认定
      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的,必须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须在所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额之内按岗位管理权限报政府人社部门审批。
7、已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已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作为“双身份”人员对待,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要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已按政工专业职务兑现工资待遇,又不在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且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也可作为“双身份”人员对待,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政工专业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申报晋升政工专业职务的,必须调到湘职改[2005]3号文件规定的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否则不得再申报晋升政工专业职务。
8、超结构比例人员情况有几种?在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超结构比例人员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不得突破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超过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一些事业单位现有三类人员结构与单位应有功能和类别不一致,如部分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管理、工勤人员比例偏大,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对于此类事业单位,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第二种是超过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对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
9、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事业单位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按《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择优聘用。
10、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原则是什么
      岗位聘用是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1、各类岗位人员聘用的权限和程序有哪些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人员聘用,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1)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县市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核定的岗位数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县(市)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由单位聘用。
四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一般应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确需流动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由同级政府人社行政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12、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如何执行
     从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有一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2006年工改时,上述人员都是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退休时又按此确定退休待遇。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参照周边省市做法,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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