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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  |  发布时间:2019-12-29    浏览数:

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捐赠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仅限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大专和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申请,学校助学金和社会捐赠助学款全校在读学生均可申请。

第三条 申请助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的各项活动。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申请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

5.申请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的学生操行分达良好以上,学习成绩较好。

6.凡未交清学费且没有办理缓交手续或者没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申请。

7.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助学金其中一项,不能同时兼得两项。

第四条 助学金的资助等级与标准

1.国家助学金评选比例以省教育厅,文件通知为准,资助标准以国家当年规定为准(现行标准为: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2.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经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3.社会捐赠助学金根据情况而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计划财务处、医学管理部、各二级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

2.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任顾问,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认定名单审核。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标准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2.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3.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下列情形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未再就业、享受低保、有少量经济来源的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或意外伤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4.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 下列情形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未再就业、享受低保、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家庭遭受严重灾害或意外伤害的贫困家庭子女;

9)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0)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1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12)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三)认定程序

学校、二级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间交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2)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各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相应班级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后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困难认定,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再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结论各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6.认定复查

学生工作处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和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认定时间

1.在每年放暑假之前,各二级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审批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在每年九月份进行。

第六条 助学金的评审时间和原则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11月份进行),因意外情况引发学生经济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评定发放学校助学金。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基本程序

1.学校将名额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由学生工作处指导各二级学院完成评审具体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召开专题评审会议,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中评选(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评审表》),并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评审情况进行审查,并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八条 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大约在每年的1月份和6月份),每次发放所获等次金额的一半;学校助学金、社会捐赠助学款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 助学金的监督管理

1.学生工作处(部)每年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批复,要求助学金获得者办理相关银行卡,履行相关发放手续

2.学校严禁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将助学金金额平分给学生或截留、挤占、挪用,否则收回所发助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教育学生努力学习、回报社会,教育学生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开支。

4、获得助学金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第二年的资助资格,并停发当年未发完的资助金。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6)申请学年内,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受到学校处分。

第十条 中专学生资助标准按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执行,评定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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