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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  |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数:

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辅导员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2016年12月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实施者。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严格要求并公正对待学生。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学为人师。坚持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认真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行为示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

2.深入了解学生自身及其家庭情况,掌握学生思想特点,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健康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自觉地将学校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3.能抓住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时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针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二)加强党团和班级建设

1.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班团干部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在学生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2.指导班级开展主题教育、社会实践、户外拓展以及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课外活动,培养班集体的凝聚力和学生的团队精神。

3.以学校学生管理性文件为纲领,创造性地制定并落实适合班情的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4.组织学生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寝室、先进班级、优秀团支部等争先创优活动。

(三)负责班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1.落实学校学生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以仪容风纪、行为规范、作风纪律为重点的学生教育和晚点名、查寝、出操、到课率、值班及定期召开班会等日常工作,培养学生文明的行为习惯和优良的作风纪律。

2.加强班级学风建设,引导学生以学为本,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3.建立贫困学生档案,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好助、贷、免、勤、补等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4.组织学生开展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做好学生的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

5.指导学生按学校宿舍6S管理的标准开展宿舍文化、宿舍卫生、内务整理、宿舍安全等工作,促进学生互帮互助,和谐相处。

6.认真做好学生入学、军训、考试、离校、就业等特殊时段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学生做好学业指导、生活指导、安全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指导学生做好职业规划。

7.负责收集、清理学生的档案信息。

(四)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关爱有心理障碍、情感纠纷、家庭变故等特殊群体学生,为他们提供心理与情感支持。

    (五)做好学生突发、危机事件的处理应对和上报,并对事件发展进行持续跟踪。

(六)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并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七)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辅导员日常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加强与学生网上互动交流,进行有效舆论引导,

(八)完成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专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班级的重大活动。

(二)每周跟班随堂听课一次。

(三)指导班级学风建设。

(四)辅导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

(五)协助处理重大学生事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大专学生管理实行专职辅导员加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管理模式。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管理一个成建制的班级。

(一)专职辅导员所带班级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

(二)辅导员所带普通高职生与西藏籍学生、五年制高职生的学生人数工作量比按1:1.2的标准执行。

(三)鼓励有三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的辅导员兼任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专干,热爱团工作的辅导员兼任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兼职以上任何一个工作岗位的辅导员给予100个学生人数工作量的核减。

第七条 学校中专学生实行兼职班主任或专职班主任管理模式,兼职班主任由学校正式在编老师担任,兼职班主任只管理一个班级;专职班主任由劳务派遣临聘老师来担任,管理2-3个班级。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强、纪律严、作风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二)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中共党员。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知识、学校开设专业相关背景知识。

(四)五官端正,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五)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创新创业指导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证书的人员优先聘用。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

(一)鼓励学校符合专职辅导员聘用条件的在职教师、管理干部申请转至专职辅导员岗位。对有意转至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需事先向人事处递交转岗申请书备案,以便人事处组建辅导员备用人才数据库,经人事处、学生工作处(部)、二级学院考核合格,报分管学生工作与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入职。

(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以人才引进、公开招考的形式适当引进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

(三)学校根据辅导员的缺编情况,对外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聘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为临聘辅导员,学生工作处负责招聘计划的申报、招聘工作方案的拟定、岗前培训与考核、工作部门的安排。人事处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报名资格的审查、招聘工作的组织、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四)学校辅导员的编制计划申报、部门安排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负责,报分管学生工作与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班主任选聘

(一)大专班主任由各二级学院统筹安排相关专业课骨干教师兼任,鼓励中层及以上干部兼任。大专班主任的安排上报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与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聘用。

    (二)中专班主任由医学管理部、五年制高职部分别统筹安排,其中临聘班主任按照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聘用。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积极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第十二条 人事处安排一定比例的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新任辅导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且岗前入职培训课时不少于20标准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学生工作处(部)每年定期选派辅导员参加省级或国家级辅导员业务培训,每月组织一次院级辅导员业务短训班,现任辅导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培训不能少于20标准学时。同时,学校支持辅导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创业教育培训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认证与培训,辅导员履行报批手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报销一次培训及认证费用。

第十三条  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开展相关研究,申报各类科研课题,定向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加强对辅导员专业化建设,学校定期开展辅导员专业技能比武、学生管理工作优秀论文评比、学生管理工作典型案例评选等业务能力拓展活动并编印成册,形成贴近辅导员工作实际的课程体系与教材体系。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按照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参加教师系列或旁系列的职称评定。如评职称政策允许则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单列指标,单独评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参加教师系列职称评选时辅导员工作年限加一定分值。职称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辅导员。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每年年底进行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2次以上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作为学校中层管理后备干部培养对象。

第十七条  以辅导员身份正式调入的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本校担任辅导员工作6年(含6年)以上,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分管学生工作、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才能转岗。转聘至专业课教师岗位的,需要具备担任专任教师条件,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才能转至专业教师岗位。辅导员工作年限从正式调入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十八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全院辅导员进行教育培养、统筹调配、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考核。各二级学院负责辅导员具体工作安排、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辅导员如需兼课的,参照学校行政人员兼课管理办法执行。教学任务原则上应与所带学生班级专业相关。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在180-200范围内为完成工作量,多带或少带按15元/人为标准增、减工资,原则上不超过220人,不少于160人。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聘期为三年,在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转岗。辅导员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须转岗、调换班级、跨二级学院调整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分管学生工作与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编在岗辅导员做停薪待岗处理,临聘辅导员则解除其劳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考核以学生工作处与二级学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工作处出台《辅导员考核办法》,二级学院参照《辅导员考核办法》制定二级学院的考核办法,每个月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评比。学生工作处一学期考核一次,年底对全院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在享受规定工资待遇的前提下,同时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辅导员绩效奖励工资。学校根据专职辅导员工作年限、年度考核、业务拓展对辅导员进行绩效奖励。学生工作处对全体专职辅导员进行绩效奖励定级,按月发放绩效奖励工资。本绩效奖励工资共设二十级,每级50元/月。定级标准如下:

1.根据学生工作处年底学校辅导员考核,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合格者晋升一级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优秀者晋升二级奖励绩效工资。

2.专职辅导员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创业教育培训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晋升二级奖励绩效工资。

3.专职辅导员绩效奖励工资定级工作年限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2010年至2016年的考核以学校审批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准,从2017年开始的考核以学生工作处年度考核结果为准。

(二)辅导员超工作量计算标准。专职辅导员在完成一周早、晚各3次正常值班工作量的情况下,超过的早、晚值班按15元/次计算;一周未完成的3次早、晚值班按15元/次扣减,超工作量计算由各二级学院造表,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按月发放。

(三)每月按0.5元/学生的标准发放网络通信费。

(四)各专职辅导员一旦离开此岗位,就不再享受以上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大专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一)每月超工作量补助为600元。班级人数超过45人或低于30人,按15元/人的标准加减超工作量补助。

(二)兼职辅导员一周完成2至3次早、晚值班,一周超过3次的早、晚值班按15元/次计算,一周未完成的2次早、晚值班按15元/次扣减;超工作量计算由各二级学院造表,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按月发放。

(三)每月按0.5元/学生的标准发放网络通信费。

第二十五条  大专班主任的待遇

学生工作处出台班主任考核办法,各二级学院负责考核并按月造表,超工作量补助为150元/月,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按月发放。

第二十六条 中专班主任待遇

(一)中专兼职班主任待遇控制在1000元/月以内,专职班主任待遇控制在每班1400元/月以内。

(二)中专班主任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医学管理部、五年制高职部另行出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部)、人事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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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 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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