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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党政办公室-公文查询  |  发布时间:2015-03-11    浏览数:
 
 
 
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文件
 
 
娄职院发〔2015〕4号                  
 
 
 
关于印发《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档案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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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
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档案工作,提高学院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档案, 是指学院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院档案工作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学院设立综合档案室,隶属党政办公室,按规定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专职档案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待遇。
第五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设立档案分室,分室受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 学院其他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兼职档案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如需调换岗位,应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备案并向接任人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方可离任。
第七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集中统一管理全院的档案,综合规划学院档案工作;
(二)拟定学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全院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档案的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办好借阅工作,认真、积极地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院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档案工作任务;
(二)遵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的档案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所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目录(纸质、电子档案目录两套);
(四) 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档案安全与保密教育,严格履行查借阅手续,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九条 专兼职档案员职责
(一)做好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保证应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系统。
(二)按有关规定,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编写页(件)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并拟定案卷标题,经院综合档案室审查后,认真装订。每年向院综合档案室报送新增档案、档案目录和统计年报表备案。
(三)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第三章 档案归档
第十条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的规定和我院具体情况,我院按(1)党群,(2)行政, (3)教学, (4)科研, (5)基建, (6)设备, (7)出版, (8)外事, (9)产品生产与开发,(10)财会, (11)声像,(12)实物等十二大类进行归档。以上十二大类归档范围包括纸质、照片、底片、磁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要求, 将该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整理立卷后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学院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院各部门单位应当在第2年3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归档工作;
(二)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三)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处保管2年,期满后,由财务处编造目录,移交院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十三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十四条 学院各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二种,其中定期分为10年、30年。
(一)永久:凡是在学院工作中产生,对学院和社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30年定期:凡是在学院工作中产生,对学院和社会有较长时间利用价值的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
(三)10年定期:凡是在学院工作中产生, 10年内对学院或社会有一定的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列入定期10年保管。(除财会档案外,其他类10年定期保管的档案一律不进综合档案室,由各部门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五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其他档案管理部门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室采取一定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七条 综合档案室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要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院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院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院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 工作条件保障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配置必需的档案设备,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二十四条 加快数字化建设,使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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