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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促进党委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和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进一步健全院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5.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6.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7.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老干部、妇女、统战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重要决策等;
8.学院纪委提交审议的重大问题;
9.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0.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2.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3.学院作出的奖惩事项,推选市、省(部)级及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14.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5.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6.院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9.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副科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副科及以上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选拔、任免,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院级领导、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职务安排的推荐;
4. 院学术委员会、院科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机构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5.学院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推荐;
6.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涉及全局的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大批量设备采购和资产转让及教师住房建设;
3.学院大型庆典、纪念等活动;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调整;
2.重大项目的经费预算、资金使用安排以及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使用计划的调整;
3.预算外追加的资金开支项目,单项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开支项目;
4.贷款规模与用途、还款计划;
5.重大捐赠;
6.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资金使用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会前酝酿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酿学院纪委书记应参加。“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决策建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会前告知。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等,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处室系部(支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2.发表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上,应坚持一事一议,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末位表态。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集体研究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以及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含每个参会人员的发言)以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并存档。
6.列席会议。纪委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并如实记录各班子成员的发言。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处室系部(支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7.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决策执行
1.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决策变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执行报告。实行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即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要求决策执行负责人在办理过程中向领导班子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领导班子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4.督办反馈。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四、责任追究制度
(一)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3.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责任人。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