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依法决策,推进依法治校,保证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审查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文件出台;
(二)参与讨论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讨论学校重大后勤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审查等决策制定;
(四)审查学校重要国有资产管理、服务外包、招投标、资产投入等方面的决策文件;
(五)参与学校后勤基建维修、服务外包、校地校企合作等合同的合法性审定;
(六)学校认为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与其相关的制度规定。
第四条 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有关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决策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呈报重大决策方案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
(一)决策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同类高校的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重大决策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前,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该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送交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主要从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三个方面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邀请校外专业机构或部门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上报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包括决策方案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科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