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校创文管卫工作,强化各部门、单位创管工作责任,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创文管卫工作目标,根据《娄底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娄创文办〔2016〕21号)、《娄底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娄办发〔2016〕2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全市创文管卫工作中必须承担的相关工作职责的院属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相关责任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绩效考核和惩罚责任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第五条 问责事项由校创文管卫办提出建议意见,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政干部管理权限、绩效考核办法以及创文管卫考评办法实施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在创文管卫专项工作中,未按工作目标要求完成任务的;
(二)未按校创文管卫办督查通知、通报要求,对统一交办(督办)任务事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累计两次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在市级暗访测评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因不作为、乱作为或缓作为导致我校创文管卫工作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被市创文管卫办或相关工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在国家暗访测评的反馈意见中存在突出问题,单项工作测评成绩不合格的;
(六)因不作为、乱作为或缓作为导致我校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七条 根据市创文管卫办下发的共性任务标准划分各部门、单位工作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创文管卫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文管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对问责对象,通过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 与创文管卫绩效挂钩
(二) 通报批评
(三) 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以上方式,可视情形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十条 对有第六条(一)、(二)情形的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关责任人一定的创文管卫奖励绩效工资;对有第六条(三)、(四)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对有(五)、(六)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实施停职检查。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创文管卫办会同院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对各部门、单位履行创建职责情况定期考评督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核实,就出现的问题下发交办、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时交办、督办通知完成整改的部门和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创文管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