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直聘委员和推选委员组成,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情况,总人数为15-21人。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必要时,可以聘请院外专家、教授担任委员或顾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教改项目;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已经被评聘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任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为保证委员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直聘委员为院长直接聘任的委员,包括学院院长、主管科研、教学和高职研究的副院长、科技处处长、教务处处长、高职研究所所长;推选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拟任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正式聘任。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推选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任期内成员的调整,以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分别由院长、主管科研、教学和高职研究的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科技处,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技处长兼任。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咨询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调离学院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提议召开特别学术委员会会议;
(五)聘期内,可以申请辞职和除因学术道德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外不得被解聘;
(六)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四)每年至少提供一份有关学院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建议;
(五)为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
(六)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5.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失范行为及处罚措施;
6.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7.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科学研究成果与奖励,对外推荐科研项目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2.推荐院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组织、协调学院重要的学术性活动,推动和促进院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秘书处应在召开会议前将会议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可以邀请学院相关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学生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严禁以任何方式私自传播。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术问题的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向学院提供咨询、建议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经主任委员审查后提交学院。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可以成立相应的学术小组。学术小组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但不隶属于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与活动经费,在学院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学术委员会章程》(娄职院发[2011]63号)同时废止,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网投十大可靠娱乐平台党政办 2018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