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价各系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情况,结合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考核分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考核和对系部的考核。科研考核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争取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进行。
第三条 科研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分解并进行统计,以得分情况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科研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考核分为A、B、C、D四等。科研考核等级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年度工作考核、享受职称待遇时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五条 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专业技术职务 |
正 高 |
副 高(博士) |
中 级(硕士) |
科研工作量定额 (分) |
100 |
50 |
30 |
第六条 非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学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的50%确定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七条 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的党政管理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按非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而未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的党政管理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按非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的50%确定。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为:G=∑fX+∑fC+∑fF+∑fJ+∑fZ。其中:G表示个人科研工作量积分;X表示承担科研项目积分;C表示科研成果积分; F表示争取科研经费积分;J表示科研成果获奖积分; Z 表示科技成果转让积分;f表示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系数。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分值及分配系数
第九条 承担各类科研(含教学研究)项目的积分值(X)
等级 |
项目类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分) |
A等 |
国家自然、社科基金、科技计划项目 |
1项 |
400 |
B等 |
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 |
1项 |
300 |
进校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 |
C等 |
省部级基金、科技计划项目 |
1项 |
250 |
进校科研经费8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 |
D等 |
其他省部级项目 |
1项 |
200 |
进校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 |
E等 |
市、厅级基金、科技计划项目 |
1项 |
150 |
进校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 |
F等 |
市、厅级其他项目 |
1项 |
100 |
院级重点科(教)研项目 |
进校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 |
G等 |
院级一般科(教)研项目 |
1项 |
50 |
进校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 |
注: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标准分值增加100%,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项目标准分值增加40%。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立项计50%的分数,通过结题评审计50%的分数。
第十条 完成各类科研成果分值(C)
1、 著作类科研成果积分值:
等级 |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分) |
A等 |
国外出版的学术专著 |
1部 |
200 |
B等 |
国内出版的学术专著(含港、澳、台地区) |
1部 |
150 |
C等 |
编著、译著、工具书 |
1部 |
100 |
D等 |
其它书籍(含科普书籍、个人作品集) |
1部 |
60 |
注:丛书登记时,按相应书籍类别划分,参加人员只涉及丛书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不在登记范围之内。丛书只按标准分值计算。再版著作按以上规定标准分值的50%计算。
2、 教材类科研成果积分值:
等级 |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分) |
A等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1部 |
120 |
B等 |
省(部)级规划教材 |
1部 |
80 |
C等 |
公开出版的教材 |
1部 |
50 |
D等 |
公开出版的教辅、实验实训教材 |
1部 |
30 |
经批准在本院使用的校本教材 |
注:只有由学院教务处审批同意出版的校本教材、全国公开发行的具有统一书号的大专以上教材参与计分。凡在封面或前言中注明有“教材”、“教程”等的均按教材处理。未注明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的公开出版教材按C等计算。
主(总)编可计算相应等级教材的全部科研积分,副主编可计算相应等级教材的60%科研积分;参编人员按相应等级教材标准分值×编写字数÷教材总字数。再版教材的主编可按以上规定标准分值的50%计算。
3、 论文类科研成果积分值:
等级 |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分) |
A等 |
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1篇 |
300 |
B等 |
B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1篇 |
200 |
C等 |
C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1篇 |
120 |
D等 |
D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1篇 |
50 |
E等 |
本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
1篇 |
40 |
注:各类连载论文按一篇计算;A、B、C、D类期刊按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认定。
4、 被转载、收录类科研成果的积分值
等级 |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 |
A等 |
SCI、EI、SSCI、ISTP、ISSHP收录 |
1次 |
200 |
B等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3000字以上)CSSCI收录、CSCD收录 |
1次 |
100 |
C等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3000字以下)、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摘录 |
1次 |
50 |
D等 |
专业性检索刊物(文摘)、一般核心期刊刊登文摘 |
1次 |
10 |
注:论文转载和文摘按实际计算,不同期刊转载可累计积分。
5、 应用类科研成果积分值:
等级 |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 |
A等 |
国家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被应用 |
1项 |
500 |
B等 |
获得发明专利的成果、软件著作权 |
1项 |
250 |
C等 |
省、部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被应用 |
1项 |
200 |
D等 |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 |
1项 |
100 |
E等 |
地市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或横向项目被应用 |
1项 |
80 |
F等 |
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成果 |
1项 |
60 |
G等 |
院级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被应用 |
1项 |
50 |
注:计算应用类科研成果积分应提供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原件。
6、 其他类科研成果积分值:
等级 |
类 别 |
单位 |
标准分值 |
A等 |
A类期刊上发表的音、体、美、文学作品 |
件 |
90 |
B等 |
B类期刊上发表的音、体、美、文学作品 |
件 |
70 |
C等 |
C类期刊上发表的音、体、美、文学作品 |
件 |
50 |
D等 |
D类期刊上发表的音、体、美、文学作品 |
件 |
30 |
第十一条 争取纵向科研经费积分值(F)。省级或以上项目争取的预算外科研经费按1分/千元计算科研积分,计入项目主持人。科研经费金额以课题管理单位下发的文件所注明数为准。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积分值(J)。
等级 |
类 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余 |
A等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 |
|
1000 |
800 |
600 |
300 |
B等 |
国家级其他奖项(国家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 |
|
500 |
400 |
300 |
150 |
C等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 |
500 |
300 |
200 |
150 |
100 |
D等 |
省部级其他奖项(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奖、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 |
250 |
150 |
100 |
80 |
50 |
E等 |
市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院教学成果奖 |
150 |
100 |
80 |
60 |
|
注:学生获得各类竞赛奖励,不计算指导教师的科研积分。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分(Z)。科技成果转让分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费得分及科技成果推广得分。科技成果转让得分根据科技成果转让费金额按10分/万元计算。科技成果推广得分根据科技成果转让费金额按10分/万元计算。科技成果转让费金额以财务部门实际进账数额计算。
第十四条 前述各项科研积分标准分值均是指第一作者为我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的积分。如第一作者为我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但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只能计算相应积分的50%。我院为第二以后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不再计算科研积分。
第十五条 如系多人合作完成且未明确注明分工的省厅级科研成果或获奖项目等,按照多人合作成果科研积分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
多人合作成果科研积分分摊系数表
完成人数 |
排 位 |
1 |
2 |
3 |
4 |
5 |
1 |
1 |
|
|
|
|
2 |
0. 7 |
0.3 |
|
|
|
3 |
0.6 |
0.3 |
0.1 |
|
|
4 |
0.6 |
0.2 |
0.1 |
0.1 |
|
5 |
0.5 |
0.2 |
0.1 |
0.1 |
0.1 |
注:第一完成人指成果立项文件、申请书、结题材料、结项证书等正式署名中排列第一的人,其他人员的排名按前述文件中的排名确定;总人数超过5人时,排名第5以后的人员不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五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六条 科研考核实行个人和部门申报、科研处审核、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的方式。
第十七条 科研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 8月31日。每年9月下旬以部门为单位向科研处报送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科研考核和本部门科研考核材料。因特殊原因未能列入本年度考核的科研成果,可转入下一学年度的考核,但需要事先说明。
第十八条 申报计算科研积分的各类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及科研成果转让情况应到科研处登记和备案。
第十九条 对科研成果的登记和备案作如下规定:
(1)除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的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必须向科研处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同意、办理了备案手续方可计算科研积分。
(2)对于阶段性科研成果,中途不计算该项目的项目及经费得分,项目结题后一次性计算,未完成或未通过则不计。
第二十条 年度科研积分超过科研工作量定额50%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考核定为A等;完成本岗位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年度科研考核定为B等;完成本岗位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60%或以上的,年度科研考核定为C等;完成本岗位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60%以下的,年度科研考核定为D等。
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科研工作的连续性,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超过科研工作量定额的科研积分可转入下一年度(当年享受A档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但不能再计入下一年度系部总分。个人当年新增多余积分只能连续使用3年。
第二十二条 对系部的科研考核分为科研管理考核和科研工作量考核两部分。凡科研管理认真负责,建立了教职工个人科研档案,组建了科研工作团队,按时上交有关资料,认真履行了项目审核把关手续,科研项目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该部门科研管理考核为满分(5分),不符合此要求者酌情扣分。系部年度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该部门科研工作量总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之和。系部年度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大于或等于1,则该部门科研工作量考核为满分(10分);每少10%,则扣减1分。超出系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之和的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科研考核的结果,学院评出10名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和3个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并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2010-2011学年适用此办法)。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